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用管理的通知》(平政[2011]1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社会保障费用管理实际,并对各县(市)、石龙区社会保障费用管理工作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各县(市)、石龙区标准定额站负责人召开了关于修订《平顶山市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用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研讨会,广泛征求意见后,重新修订并出台了《平顶山市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用统一管理实施细则》(平建[2011]295号)。
新修订的《平顶山市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用统一管理实施细则》主要特点如下:
1、建设劳保费统一更名为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
2、社保费计费依据做了重新调整;
3、明确了市、县二级社保费征收范围;
4、社保费的拔付调剂条件和程序更加合理化。
新《平顶山市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用统一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保障费的收缴、拨付和调剂的程序和条件,为切实解决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用的来源提供了可靠依据,促进了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和建筑市场的健康运行。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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