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文件
豫建设标〔2007〕30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按照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7〕162号)的有关规定。现决定,自2007年4月1日始开展我省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受理范围
1、通过2006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并一直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2、申请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应符合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年限要求;
3、在下列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可申请注册:
(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2)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
(3)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单位;
(4)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
(5)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二、申报注册应提交材料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除表上贴照片外,另提交一张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省级注册机构审核后退回本人)。
3、学历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6、凡申请注册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中介机构的人员,必须提交其所在单位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本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单位聘用合同及交纳养老保险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依据缺一不可,否则将不予批准注册。离、退休人员应提交离、退休证明和单位聘用合同。
7、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工程概预算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8、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每年度不少于40学时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9、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10、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凡有建设部150号部令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1、工作业绩和成果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之一:
(1)近两年已完成编制或审核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项或单位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估算、概算、标底、结算成果文件及相应的委托书或合同书(取代表性工程造价成果二项)。
(2)近两年参加编制或审核的全国统一定额或地区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工作报告两份(每份不少于2000字)。
(3)近两年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的两篇工程造价专业论文。
三、申报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资料必须用A4规格纸张。
(2)申请人请将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资格证书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等复印件缩印在《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背面(附样表)。
(3)除两份申请表外,其余资料应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封面(申请人签名、盖单位公章);目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身份证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用人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本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及交纳养老保险的凭证复印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应的合同或委托协议书复印件等。
四、注册申报程序、时间及有关要求
初始注册必须采取网上申请注册和提交文字资料注册同步进行的办法。
1、凡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2007年4月1日起须先通过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网上注册并上报数据,网址:www.hncost.com。
2、省直的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文字资料申报时间2007年5月8日至5月15日止(周六周日除外)。因故未按规定程序时间申请注册的,今年不予补办。
3、申请初始注册人员必须如实填写《造价工程初始注册申请表》,并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和要求准备有关文字资料。
4、各省辖市申请初始注册人员所在单位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和申报注册材料审核同意盖章后,于2007年5月8日—15日(周六周日除外)报所在省辖市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管理部门初审。省辖市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管理部门初审汇总于5月18日前报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省直有关单位人员直接报送省定额站审查。省标准定额站审核后,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五、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印章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核发和管理。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印章式样及编号由建设部统一规定,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制作、核发和管理。
六、注册费用
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每人按50元收取。
七、各省辖市标准定额站、工程造价管理处(办)收到本通知后,请及时通知所管辖区2006年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的人员和2005年度以前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尚未注册的人员(应提交逾期注册说明及参加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按时参加注册,共同完成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二〇〇七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执业资格 通知
抄送:各市标准定额站、工程造价管理处(办)。
河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