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按照建标定[2007]16号文件精神,凡属2007年度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请于2007年11月23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造价从业人员管理室,过期我站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平顶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07年10月26日
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文件
豫建标定〔2007〕16号
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 延续注册的有关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期注册的范围 凡2006年底以前,注册有效期已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2003年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人员,在办理延续注册的同时,交回原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换发新注册证书,逾期不办理换发的,按建设部规定原注册证书及专用章失效。换发注册证书的范围为:注册证书号为建[造]03410001654—建〔造〕03410004033的人员;补证、换证的个别注册造价师,注册证号为建〔造〕0341……。 二、有关要求: l.《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延续注册费50元/人。 省直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携带以上相关资料,到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郑州市金水路102号省建设厅院内2号楼5楼)办理有关手续。各地市注册造价工程师到各地市定额站或造价办办理有关手续。不再参加培训。 7、延续注册受理时间 2007年11月26-30日(过期不再办理) 8、请各市标准定额站、工程造价管理处(办)协助做好辖区内的造价工程师的通知工作。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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