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按照豫建标定[2007]16号文件及补充通知精神,凡属注册证书盖有2005年继续教育合格续期注册有效期到2007年12月止的造价工程师,请于2007年11月26日前将执业专用章及注册证书报从业人员管理室,暂收50元刻章费,过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朝霞
联系电话:0375-2997526
200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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